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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三章 能说服乎(第1页)

我是一名来自基层的工作人员,因涉案于今年8月,向贵单位递交了申请。

知道领导您夙夜在公,仍致信打扰,请海涵!

2008年6月,行贿人将一纸袋放到我车车辆的后备箱,起初以为是一般生活礼品,故当场未执意拒绝。

待回到寝室后打开,方才知道有烟、有酒、有12万现金。

知道这些情况后,我顿时感到了问题的严重,于是一直在寻思着如何将财物退回。

大家知道,基层工作事务多而忙。

尤其是在2008年,因整个江州省有迎国检的工作,就显得更忙。

因为有忙不完的工作,因为有我自身的拖延,也因为有行贿人的难约和刻意躲闪,导致我直到2008年9月才将财物退回。

之后,我有于2009年5月,主动向领导汇报过“去年,本人有被动收过财物,然后已主动悉数退回过”

这个情况;我有分别于2009年6月、8月、12月,主动向调查组如实汇报“去年,本人有被动收过财物,然后早已主动悉数退回过的具体情况”

,并陈述过自己没有将行贿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,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和谋得利益的事实,自己不具备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

工作中,我虽然没有接受过全日制法律教育,但为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,我有刻苦学习各门法律知识并于早年顺利通过了法考的经历。

在法律的认知世界里,本来,只要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贿赂的犯罪故意,便应根据主、客观相一致的原则,去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。

然而,之前的办案部门均因为我三个月时间才将财物退还,而认定我没有及时退还财物,进而客观归罪。

没有及时?何为“及时”

?对此,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。

但根据刑法泰斗张**教授意见“收受他人财物虽未及时退还,但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,不成立犯罪。”

又焉需惶议没有及时、何为及时呢?

2008年3月,在执法过程中,有另案违法者向我送香烟(虽然我在特殊情况下收了,但我已于当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而又悉数退回给了他),同年5月,有关部门就此事对我有过信访调查。

同年6月,本案行贿人才向我送钱财。

所以,此案非彼案,且案件性质完全不同,后果也显然不一样。

但令人费解的是,办案部门均认定我退还本案钱财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调查,而非主动行为,且直接忽视了“上一年,我就已经有了在不同场合,例如在领导不知情、办案部门更不知情的情况下,主动报告并陈述详情”

的情节。

如此认定,岂不有倒果为因,与通行的哲学观点相悖?

中国大唐诗仙李白有诗云:蜀道之难,难于上青天。

而时下,法学界,特别是刑法学界泰斗陈**教授将冤假错案分为“假案”

和“错案”

,坦言纠正“假案”

难,纠正“错案”

更是难上加难。

我深知,本案就是一起错案,一起因对“及时”

进行了机械解读、忽视“上一年,我就已经有了在不同场合,例如在市高官不知情、调查组更不知情的情况下,主动报告并陈述详情”

的情节而引起的错案。

我是偏远山区长大的孩子,虽时过境迁,但步入中年的我,现今犹记得面对少时求学路上的经常性的食不果腹,我都未曾抹过眼泪;也记得在后来的每一个工作岗位上,任凭工作有多苦、有多累,我也未曾有过一句怨言。

然而,本案的发生,却让我苦不堪言;本案目前的认定,却让我百思而不得其解。

人言,理直而后气能壮,法律的价值和威严,既是在于它能守护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,更是在于它能自圆其说了有法有据的去说服每一个当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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